2024 年 4 月 26 日作出的判决(关于 A 信托案); AA 诉 JTC (Cayman) Limited FSD 12 of 2024 (IKJ)), 开曼群岛大法院(“开曼法院”)确认,suncitygroup太阳新城AR 信托的执行人能够寻求开曼法院对与信托相关的重大决定的批准. 该决定是第一个公布的判决,规定了适用于执行者提出的与 suncitygroup太阳新城AR 信托相关的此类申请的原则.
背景
suncitygroup太阳新城AR 信托是根据《信托法》(2021 年修订版)(“信托法”)第八部分的特殊信托替代制度 (suncitygroup太阳新城AR) 设立的法定信托. 可以建立 suncitygroup太阳新城AR 信托来持有资产:
- 用于特定目的;
- 造福他人; 或
- 既为了人民的利益,又为了促进特定目的.
信托的目的不要求必须是慈善性质.
suncitygroup太阳新城AR 信托的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没有可执行的权利,也没有能力采取措施执行信托. 接收信息和提起与 suncitygroup太阳新城AR 信托相关的诉讼的权利属于执行者,该执行者通常是根据信托契约条款指定的. 执行者有信托义务以 suncitygroup太阳新城AR 信托的最佳利益行事.
2024 年 1 月, A 信托基金的执行者, 目的信托(一种没有受益人的信托, 而不是为了特定目的而存在)在 suncitygroup太阳新城AR 制度下建立, 寻求开曼法院批准行使其权力,指示受托人行使受托人持有的股份所附带的权利. 行使这些权利对于信托的目的至关重要.
执法者的地位
《信托法》第 48 条赋予suncitygroup太阳新城法院对“受托人或个人代表”提出的申请的信托拥有监督管辖权.
suncitygroup太阳新城AR 制度的规定明确确认 suncitygroup太阳新城AR 信托的执行人与普通信托的受托人享有相同的权利,包括, 除其他外, 向法院申请征求意见, 建议或指导.
阅读第 48 条以及 suncitygroup太阳新城AR 制度的规定, 开曼法院欣然得出结论,执行者有权援引法院的监督管辖权来支持与 suncitygroup太阳新城AR 信托相关的重大决定.
法庭的祝福
suncitygroup太阳新城法院在决定是否支持重大决定时通常会考虑的问题是:
- 受托人(或执行者)是否有权做出拟议的决定?
- 受托人(或执行人)是否真正得出结论认为该决定符合信托及其受益人的最佳利益和/或是否会促进信托的目的?
- 法院是否确信该决定是合理的受托人(或执行者)适当告知后可以适当做出的决定?
- 是否存在任何利益冲突,导致法院无法批准所寻求的批准?
问题 3, 主要涉及决策的合理性, 是法院裁决的核心(请参阅渣打信托(新加坡)有限公司作为新兴市场多元化基金信托受托人的问题 FSD 82 of 2022 (DDJ)). 决策者有责任将所有相关事实提交给法院,并证明该决定是出于正当目的而做出的. 获得法院批准的好处是,决策者被视为已履行了与决策主题相关的职责, 但如果决策者未能向法院充分、坦率地披露信息,则该赔偿将失效.
在本例中, suncitygroup太阳新城法院确信执行者有权以建议的方式指示受托人,并且建议的指示促进了信托成立的目的. 该决定符合基本合理性标准, 经过仔细考虑并收到法律建议后得出. 执行者还正确识别了在履行法院职责时所有潜在的利益冲突.
结论
该决定明确表明,suncitygroup太阳新城AR 信托的执行者在需要做出与信托相关的困难决定时可以寻求开曼法院的协助. 它强调了执行者在确保 suncitygroup太阳新城AR 信托得到适当管理以促进其创建目的和/或信托任何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
本文首次发表于 商会与合作伙伴.